公示公告

光辉历程之十五——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日期: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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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议规定: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一年多的准备工作,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此结束了由政协全体会议授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过渡状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和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