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关于《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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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迅速发展,轨道交通1号线观山湖段即将投入试运营,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贵阳市交通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于2017年10月30日组织市属相关部门及城市轨道行业专家召开专题评审会议,现对评审后修改稿再次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反馈意见联系人:陈婷婷

联系电话:0851  86859167   15285061464

联系邮箱:49265811@qq.com

通讯地址:观山湖区龙滩坝路腾祥迈德国际A1栋1406室

                           2017年11月13日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贵阳市轨道交通条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二章 票务规则

第三条 乘客凭有效车票进入地铁付费区,实行一人一票制,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乘客应使用同一张车票进、出闸。

第四条 持单程票乘车,应当在当日发售车站乘车,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单程票未进站使用的,可在发售站当日按规定办理退票;持储值卡乘车,其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第五条 对无票、持无效车票乘车的,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经营单位按线网最高票价补收5倍票款。(本条将按最终条例版本)

第六条 乘客每次乘车时限为120分钟,以进入进站闸机起计时。超过有效时限时,需按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超程的乘客应补交超程票款。但因轨道交通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七条 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可凭有效证件免费乘车;复员退伍军人可凭证件在规定的次数内免费乘车;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惠。(本条将按最终条例版本)

第八条 1名成年乘客可携带1名身高1.3米(不含)以下的儿童免费乘车,超过一名的,按照超过人数购票。

 

 

第三章 乘车规则

第九条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

(二)宠物、家禽等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的除外;

(三)电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已经折叠的自行车除外;

(四)充气气球、尖锐物品以及超大或超重行包;

(五)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十条 每位乘客随身携带物品总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总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列车拥挤时,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强行上车。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入标识的区域;

(二)非法拦截城市轨道交通运行、阻断运输;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在车站、列车内互相推挤;

(五)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电扶梯等;

(六)使用自动扶梯运送大件物品;

(七)倚靠列车车门、站台门;

(八)擅自移动、遮盖、污损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轨道交通指示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监视等设备;

(九)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乘客应当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在车站(含站台)、列车或其他轨道交通内有以下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其他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点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

(二)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设施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在车厢内进食,但婴儿饮食、病人服用的药品除外;

(四)在车厢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五)在车站或者其他设施内乞讨、卖艺、推销、捡拾垃圾、躺卧、踩踏座椅

(六)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广告、电影、电视剧拍摄等易引起人群围观和集结的活动;

(七)在车站、车厢内揽客、拉客;

(八)在车站或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电动平衡车等;

(九)在车厢内大声喧哗、播放音响等干扰他人;

(十)其他影响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 精神障碍患者、智障者、学龄前儿童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及醉酒者等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人乘车,应当有健康成人的陪护。无人陪护的,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烈性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
  )使用自动扶梯时,应站稳,握好扶手,同行人应照顾好老人和儿童,不得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嬉戏、打闹;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电梯满员时不得强行进入;

(二)进出闸机时,应排队有序依次通过,并与前方乘客保持合理间距;
  在站台安全线内根据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列车停稳后乘客遵从先下后上原则,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四)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

(五)在站内行走、搭乘电扶梯、进出列车时,乘客要注意安全,不应看手机;
  (乘客应当自觉为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乘客应当爱护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乘客应当自觉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配合轨道交通安检人员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并强行进入车站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经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生突发情况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车站工作人员的指挥;需要紧急疏散时,乘客须在工作人员的指引或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经营单位有权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按《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